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价检[2012]00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工商分局、各餐饮业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
三、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明码实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菜肴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售价等内容。展示菜肴实样的,样品应与实际菜肴一致,并同时做好明码标价。鲜活水产品菜肴如注明为“时价”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日价格。
酒类、饮料、茶水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售价。其中,规格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具体容量。酒类品名应同时注明酒的种类。标示产地的,应与实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