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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2〕18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专题会议明确的“建立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本市实行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

  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的规范化培训,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之间的重要环节,是教师管理的制度创新,希望你们在认真执行的过程中,根据本区县的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内容,夯实新教师队伍的专业基础,整体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与能力。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专题会议明确的“建立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实施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夯实新教师队伍的专业基础,整体提升上海中小学新入职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通过统筹市、区两级优质教育资源,使见习教师在优秀的教育教学团队的浸润和专门的指导教师带教的过程中,正确认识与适应教师角色,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强化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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