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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2〕14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13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就2012年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通知如下:

  一、督导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督导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中关于“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区县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内容展开:

  (一)区县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情况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学位的情况。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的情况。

  3.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内的情况(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4.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的情况。

  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的情况。

  (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情况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的情况。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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