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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作用,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1〕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农委、商务、审计、粮食、物价、法制办、地税、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人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行政事业收费单位除外),均应按月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三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第六条 代征部门和征收人员要认真执行征收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严禁多征、少征、漏征和擅自缓征,并做好应缴单位和个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拨款、补偿、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等使用方式,不得采取资本注入和发放借款等营利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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