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试行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效率,简化提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决定对因购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试行定期转账支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0年11月1日起,已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时可以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住房,何时实施定期转账支付方式提取,另行通知。)
二、支付形式
职工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业务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半年。申请成功后,每半年或每一年自动定期转账支付至职工本人在本市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有多个提取人的,分别转入相应提取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三、申请形式
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直接回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上述四家银行以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