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积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着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一把手第一责任,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水害防治、“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顶板管理、瓦斯防治等为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加快资源勘查和新井建设,稳定煤炭生产。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应用科学技术,加强地质找煤,延长服务年限。推进一个矿区(井田)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适度加快新井建设步伐,确保生产正常接替。将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巩固和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在我省煤炭供需平衡中的主渠道地位。
三、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努力提高煤矿规模化水平。结合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特点,整合兼并后矿井和扩建矿井最小生产规模按省定标准执行,新建矿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新建煤矿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煤矿机械化标准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集约化和规模化开发水平,支持组建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鼓励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兼并、改造地方小煤矿。
四、推进机械化改造,不断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壁式采煤法和以钢代木支护技术,对于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积极推进机械化采煤。对于确因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客观上无法采用机械化的,要积极寻找先进适用的采煤方法。省有关部门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资金,采取投资补贴或贴息的方式,支持煤矿的采掘机械化改造和安全技术改造,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持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企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五、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努力提高工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技能。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按规定配足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