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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注:(1)产能包括在籍生产矿登记生产能力和未投产设计能力;

  (2)产量指所属煤矿的年生产总量,包括各类井型的煤矿,含生产矿产量和基建煤;

  (3)小煤矿指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煤矿(矿井),小煤矿数包括未投产的新建小煤矿;

  (4)省属矿指省能源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地方矿指市、县(区)属及乡镇、私营煤矿,即市、县(区)地方煤矿;

  (5)煤矿企业指按《公司法》、《煤炭法》登记注册、依法设立且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的煤炭生产企业,一个煤矿企业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生产的煤矿(矿井)组成。

  专栏2: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单位:处、万吨/年

年度

全省合计

龙岩市

三明市

泉州市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2011

2

6

1

3

0

0

1

3

2012

6

24

3

14

2

6

1

4

2013

5

20

2

10

2

6

1

4

2014

2

8

2

8

0

0

0

0

2015

2

8

2

8

0

0

0

0

合计

17

66

10

43

4

12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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