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7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属国有企业(含进入改制程序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将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股权(份)、企业经营资质、企业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抵债、捐赠、转让、抵押、质押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资产转让导致国家不再对该企业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国资委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市属国有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上述事项进行清理审查,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及时纠正已发生的不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