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农产品监管。加强农产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查验检测、风险评估、销毁及质量安全报告制度,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三)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等质量安全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餐饮食品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资质审查,加强食品原辅料购进、高风险食品制作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餐饮食品质量安全追索和报告制度,确保饮食消费安全。
(五)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全面提高药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六)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加快食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饮食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到位;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食品不良事件监测和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加强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公安、工业经济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工作;要针对当前制售假劣药品的新动向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组织抓好药品专项稽查;要针对当前食品生产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执行涉刑案件移送制度,重点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治劣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
一百四十二条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群体性滥用事件的调查、核实,对吸毒成瘾的,依法实施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移交的涉嫌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引起的不良事件进行查处,维护食品药品突发性群体事件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