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乡镇、街道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要问题。消防工作办公室协调指导辖区消防工作开展,定期对社区、农村进行检查督导;行政村、社区开展有防火公约、有宣传橱窗、有志愿队伍、有公共消防器材点的“四有”建设,落实经常性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安监、文化、教育、工商等部门积极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强化管理、落实制度,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落实基层消防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公安局的治安巡逻车配备灭火器材,提高处置初起火灾能力。保安人员协助做好所在社区和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2010年,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示范乡镇建设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2个消防安全示范乡镇,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消防安全示范村。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2010年至2011年,全市所有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立志愿消防站,配备合同制消防员;其它普通建制镇、集镇、乡镇工业区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兼)职消防员、1台小型消防车辆和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施“保消合一”;无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2012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按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三)全面实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2010年至2012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专人和专门工作部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为评判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的重要环节和依据。一般单位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积极推动社会单位义务、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成立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并由市保安公司至少派出1名负责消防安全保卫的专职保安员,其它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卫;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所有单位按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其它单位应适时组织演练;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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