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岳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顾问资格,收回《岳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安排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