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市司法局依法对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法律工作中有突出业绩,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自荐。市政府法制部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