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区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聘请和解聘仲裁员、受理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日常工作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三)依法聘任仲裁员和组建仲裁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及时组建仲裁庭进行调解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四)各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人兼任主任,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兼任副主任,林业站站长、司法所所长、财政所所长、妇联主席、信访机构负责人等人员为委员,聘请若干名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设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五)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一般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2至3名村干部或村民为小组成员,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六)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督促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逐级向上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将矛盾纠纷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支持配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农经、林业、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信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对能通过仲裁途经依法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案件,应积极引导上访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农经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要积极排查纠纷矛盾,及时做好调解工作。调解难以达成一致时要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