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37号)精神,为认真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保障好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建立我市乡村调解、市和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一)设立岳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农办、市农经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相关部门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代表,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对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农经局合署办公,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