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辖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市辖各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每月26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每月11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135元。新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相应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