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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污泥处置规划,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二、全市各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负责将污泥送交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质资的企业进行处置,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三、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限期在2011年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不能按期完成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须委托有处置能力和资质的污泥处置专业机构承担处置任务。岳阳市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自2011年9月1日起,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严禁无处理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处理处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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