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效能。主要评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着力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在政令畅通、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情况。行政效能总分为350分。
(三)满意度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和民意调查,共200分。
(四)专项加分及“一票否决”。
1、加分。
(1)受到市政府“一事一奖”表彰,每次加计10分。
(2)本年度内被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1次加计20分。
2、“一票否决”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湖区堤垸在保证水位洪水内溃堤,山丘区水库在设计暴雨洪水内溃坝。
(2)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排队中为全省三类或受到黄牌警告。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一票否决”。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
(5)发生涉农恶性案(事)件。
(6)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7)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评估程序
(一)确定方案。年初,由市绩效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将评估内容分解细化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中央省属驻岳单位,拟定评估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督促检查。负责分项考评的责任单位要制定年度考评细则,建立日常监测台帐。市绩效办对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年终评估。各评估单位全面总结年度工作情况,按照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逐项自查,形成客观、真实的自查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市绩效办。负责分项考评的责任单位于次年1月内向市绩效办提供考评依据。市绩效办及时收集相关考评依据并进行综合初评,适时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果和奖励方案,经市政府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评估结果运用
(一)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市政府绩效评估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县、市政府分别总计得分在1240分(含1240分,下同)以上,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总计得分在1360分以上,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分别总计得分在88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在达标单位中,分县、市政府与区政府(管委会)两个类别,各按30%的比例评定先进单位;市直单位分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司法和行政执法两个类别,中央、省属驻岳单位为一个类别,各按25%的比例评定先进单位。凡总分未达标,或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均为不达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