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税部门要落实好农村信用社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要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的财政扶持政策,帮助高风险县级联社积极争取省财政风险补偿金;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地政府承诺的标准兑现股金分红等扶持政策;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财政供养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用好用足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比照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税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工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察部门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拒不偿还、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向农村信用社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等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过程中的有关组织措施。
(六)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预防、快速侦破和依法打击“四类”案件(抢劫、盗窃、诈骗、重大治安案件),从速查处涉及农村信用社原联络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市公安局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债行为。
(七)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宣传,帮助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提升社会形象。
五、开展专项行动,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后劲
(一)大力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专项清收行动。对党政领导干部等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等重点人员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限期偿还、彻底清收,确保2011年1月底前全部归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欠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认真开展农村信用社财政性和村组集体拖欠贷款专项清收行动。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对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界定偿还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最后偿还期限不得超过2011年底。对乡、村两级组织到期贷款,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债务,积极清收。对乡村组织集体有还贷能力的,要督促其在2010年底前还清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