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市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市级派驻外省(市)联络(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