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子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及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必须及时、完整地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单位子网站公开。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辑政府公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公开。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有关机关、企业、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等。
(七)市、县(市、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各级机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八)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