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