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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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