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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国债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二、规范招标投标审批程序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核准招标方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和核准招标方式(国家、省已审批和核准的除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审批程序。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超过30万元的,以及项目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超过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依法审批、核准,并报市招监委备案。凡应报而未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的、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市财政等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应报备案而未报,或市招监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招监委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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