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人每次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为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需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省有关部门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他行政机关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