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市外或境外的个人、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本市成功引进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人;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和意见,作出获奖决议。
第十七条 市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岳阳市劳动模范”或者“岳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