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基础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社会效益显著的;
(八)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