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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96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引进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推进创新型岳阳建设。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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