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车身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符合交通安全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登记证号、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业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进行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五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广告经营业主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