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等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是城市的重要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和市城建投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其他户外广告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在城市设置固定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中心城区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二)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三)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
(四)以车身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符合交通安全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