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等商业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公益及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设立登记、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查处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设置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