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竞得人应在《网上竞得证明》约定的期限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网上竞得证明》和参与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核实无误并确定竞得人符合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的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个矿)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拍系统、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网上拍卖、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网拍系统、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网管人员)。网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