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纳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保证金的指定银行须与出让人签订保密协议。知晓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履行保密责任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本地报刊等媒体以及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在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个矿)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个矿)的联合公告。
第十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应当至少在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十一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公告期间,因特殊情况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及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资料,亦可自行现场踏勘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个矿)。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网拍系统、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在提出宗地(个矿)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资料及交易条件,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文件及宗地(个矿)现状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