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入互联网的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将拟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及其他媒体上公告,并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交易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网拍系统、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
市、县(市)公安部门对网拍系统、网挂系统进行监管,并将网拍系统、网挂系统作为重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市、县(市)监察部门对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监督,并指派专人担任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监察人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门(即出让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竞买申请人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USBkey),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
(三)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四)根据网上报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网拍或网挂系统向竞得人发送《网上竞得证明》;
(五)竞得人资格审核;
(六)竞得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探矿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矿产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拟定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竞买保证金数额,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