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冰雹、大风、大雾、霜冻、雷暴、暴风雪等天气灾害,干旱、洪涝、持续高温、冰雪等气候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天气次生或衍生灾害,环境污染、重大传染性疾病、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地震、火灾等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指令。
第五条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达到Ⅱ级以上预警级别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气象、卫生、水务、林业、地震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通过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网站、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应急联网视频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网站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部门;市应急联网视频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电信公司。
第六条 气象、卫生、环保、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发布部门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建设、安监、国家海事、地方海事、广播、电视、报纸、基础通信运营等与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关联密切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确保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传递畅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信息或者解除预警。
第七条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