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岳阳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提高灾害预防、应急预警和抗灾救灾能力,将自然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是指由国家赋予发布权的部门或单位为有效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主任,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