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定规定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定规定》已经2010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城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定规定
为规范我市城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定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宗地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报批、征收或收回收购补偿、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送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涉及市属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送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对拟出让宗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宗地的成本、土地评估价格和土地市场价格走势,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宗地出让起始建议价:对宗地核定成本小于或等于评估价的,宗地出让起始建议价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再合理上浮一定的比例确定;对宗地核定成本大于评估价格的,宗地出让起始建议价在宗地核定成本基础上再合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