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性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大类进行分类。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满足环境容量要求,符合建设、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