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行为,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所登记的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决定书》所约定的宗地全部或部分用途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发生改变。
第三条 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转让。
新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应的土地价款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第四条 未足额缴纳土地价款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当时用途下土地价格补足土地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手续。
第五条 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除对地上建(构)物及青苗进行补偿外,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原用途现时土地划拨价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改变用途的现时市场成交价全额缴纳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