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一)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规划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许可决定。
当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时,根据下列情形按照第1项到第7项的先后顺序受理:
1、具有本市正式户口且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生活较为困难者。但每户仅限办一个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2、自然村、新建街道、商业区、居民小区等尚无零售点的。
3、烟草制品配送车辆能够直接送货到店。
4、烟草制品进货款能够实行网上代扣。
5、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
6、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商业企业。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它应当依法许可的。
(二)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规划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办证,并及时将暂停办理许可证的具体区域名称、时间等,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在暂停办证区域零售点数量不新增的情况下,遇有持证户自动退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撤销、注销等情形,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发证。
(三)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规划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对该区域办证,并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少于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规划数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许可证审批属于前置许可。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其取得营业资格,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之后,方可准予烟草批发企业向其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