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独立(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4、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部及距离其门口中央50米半径范围内。
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商品。
6、网吧、舞厅等人群集中、相对封闭的场所。
7、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8、危险建筑物100米半径范围内。
9、以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作为场所。
10、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上两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经营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颁发许可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1、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许可证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划标准
(一)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烟草制品消费能力、地理交通条件、人口状况等综合因素,每年度测算、调整全市零售点规划数,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二)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必要时,可以参照以上规划数情况,以乡镇、街道为最小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测算、调整各乡镇、街道所辖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各行政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应控制在向社会公布的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数之内。
第三章 办证程序
第十条 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