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下列要求:城区街道120米以上;乡镇街道(包括集镇街道)100米以上;繁华商业区80米以上。
第六条 特定区域内设置标准
(一)城市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居民户数在3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户为基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按房屋实际入住数计算),其零售点间距在80米以上。
(二)工业园区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部队大院(营地)、高等院校每3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设置零售点),不足3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看守所、监狱、拘留所、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参照此标准设置。
(三)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上的,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须在80米以上,且不得专营烟草制品。
(五)自然村居民户数在1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0户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面积过大、居民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零售点。自然村境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 零售点设置,纳入所在自然村零售点布局范围。
上述设置标准非必设标准。
第七条 “一点一证”特殊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一点一证且不受本办法合理布局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
(一)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饭店),或营业面积(不含仓库,下同)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公司,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分店。
第八条 禁设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予以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或专业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