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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下列要求:城区街道120米以上;乡镇街道(包括集镇街道)100米以上;繁华商业区80米以上。

  第六条 特定区域内设置标准

  (一)城市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居民户数在3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户为基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按房屋实际入住数计算),其零售点间距在80米以上。

  (二)工业园区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部队大院(营地)、高等院校每3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设置零售点),不足3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看守所、监狱、拘留所、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参照此标准设置。

  (三)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上的,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须在80米以上,且不得专营烟草制品。

  (五)自然村居民户数在1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0户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面积过大、居民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零售点。自然村境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 零售点设置,纳入所在自然村零售点布局范围。

  上述设置标准非必设标准。

  第七条 “一点一证”特殊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一点一证且不受本办法合理布局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

  (一)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饭店),或营业面积(不含仓库,下同)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公司,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分店。

  第八条 禁设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予以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或专业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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