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查处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