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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督促各行政执法分支机构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门店招牌和高空清洗外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三)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设施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客运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六)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客运、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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