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四)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五)负责指导、督促机械、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管理机构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采空区的治理工作。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负责认定未经规划许可的非法违法建设工程,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非拆迁房屋拆除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指导、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抓好强制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和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物业公司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灯饰、公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上述项目施工、管理、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二)负责户外广告安装、维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户外广告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城市燃气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四)负责城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