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未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驻市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监管和税收级次管辖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立项、审批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或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