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污染物排放实施许可证制度,污染物实际排放强度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强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污染物的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第五条 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