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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第二章 分区管理

  第八条 同一水体兼有多种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用水的水质标准,按最高水体功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由环保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渔业用水区管理

  (一)渔业用水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ll607-89)。

  (二)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保证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ll607-89)。

  (三)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有害废弃物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渔港和鱼、虾、藻类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四)排污口所在水体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五)渔业用水区水质标准由各级畜牧部门实施,当地畜牧或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测。

  (六)造成渔业用水区污染事故的,按照环保、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工业用水区管理

  (一)工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其它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工业废水排入地表水后必须保证受纳水体符合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倾倒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废液;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剧毒有害物品的车厢、船舶和容器等。

  (四)水上作业的船舶、娱乐设施必须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五)工业用水区沿岸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处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和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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