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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表水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直接相关的地表水体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务、城管、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需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申报登记。经核准后,领取《排污许可证》,保证各功能区水体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各水体功能区范围内和重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总量控制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有责任保护地表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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