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利润分配方案;
(八)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七)项事项的;
(九)国有股权的质押、以股抵债等事项;
(十)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的,须经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应由其股东代表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委派的董事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任职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任职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三)任职企业的前景分析和进一步做好资产运营的意见、措施;
(四)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委派的监事除自觉接受委派机构的监督管理外,还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任职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任职企业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
(三)任职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年度相关财务信息、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四章 转让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