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新设或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需设立公司时,拟持有国有股权的单位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设立公司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有权批准部门同意设立新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凡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第315号)等规定到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 国有股权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体为国家股国有股东代表和国有法人股国有股东代表。
国家股国有股东代表是指由国家股持有单位提出人选,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法人股国有股东代表是指由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提出人选,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股东代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为首席股东代表。国有股东代表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在股东代表中指定首席股东代表。首席股东代表为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前向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报告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重大投资、经营决策;
(三)公司设定抵押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